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财政部12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称,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公告指出,7种类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半月谈》等19种图书、报纸和期刊。以上7种类型之外的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3类综合类报纸、10类行业专业类报纸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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